国税发20159号文件(国税发20091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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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不执行了。
2、如果职工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已达到(或相当于)税法规定的费用纳税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同期奖金×适用的纳税额×适用纳税额2、若员工当月工资工资金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增值税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奖金-员工当月工资工资金收入与费用莫斯科额的差额)×适用税额。
3、6. 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累计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方式计算,从另一个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工资金项目缴税。
4、如果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即一、1式)小于零,则年终奖补足一、1负数部分,即工资减免社保后不足3500的部分。
5、上述对个人采取汇总方式奖金采取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有明确规定,现上传该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奖金等计算征税办法问题的通知》“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个人征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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